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2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汤源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本弟,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长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祁本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1785元,并承担利息,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对祁本弟上述还款义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
2、对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账户无存款已冻结。
3、对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祁本弟名下有一车辆登记信息(苏A×××**)现已查封,但一时无法查找下落,暂时无法处置。
4、对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名下无房产。
5、将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20年9月27日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项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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