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汤源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本弟,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长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祁本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1785元,并承担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717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对祁本弟上述还款义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86元,由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元,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4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254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176125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本弟、江***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78667元及相应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正东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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