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汤源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海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洪恩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滨海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04342.8元,并承担此款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68元,由原告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24元,被告滨海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3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1、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3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冻结全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执行到位2443765.59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执行请人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暂不处置资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
3、2021年8月13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全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执行到位2443765.59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执行请人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暂不处置资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广斌
审判员  朱茂春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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