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乐金产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乐金产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香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乐金产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执恢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谭 庆
审判员 杨晓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