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乐金产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乐金产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乐金产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2008)香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9月4日、11月11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34958.00元,尚欠本金4349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