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泽路****。
法定代表人:蒋蕊苓,系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288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飞明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