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48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9)浙0402民初3044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483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