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88号黄河小区1栋2单元3-4层。
法定代表人:韩凤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所地:住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韩凤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4514.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我院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王文群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