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告 知 事 项 通 知 书
(2021)黑06执保101号
申请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经依法作出(2021)黑06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1969号生效民事判决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执875号民事裁定,以及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1404号生效民事判决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执1975号民事裁定确认的对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二项债权,合计以4,051,761元为限,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现告知以下事项:
继续冻结哈尔滨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1969号生效民事判决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执875号民事裁定,以及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1404号生效民事判决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执1975号民事裁定确认的对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二项债权,合计以4,051,761元为限,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