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81民初1364号
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勇,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漳电蒲州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忠太,董事长。
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漳电蒲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1元,减半收取计3570.5元,由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焕玲
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