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辽源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民初748号
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唐辽源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雷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辽源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中电正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0元免交。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