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莱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522号
原告:***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龙阳镇龙阳村高架桥南。
法定代表人:杜中同,经理。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国,经理。
原告***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悦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