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71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周广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蔚兰,系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住所地乌马河区锦山街。
法定代表人米聚斌,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树林,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711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偿还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50,000.00元。此款于2016年3月31日给付200,000.00元,2016年4月份至8月份每月28日前给付50,000.00元,剩余500,000.00元于2016年9月28日之前给付100,000.00元、2016年10月28日之前给付100,000.00元、2016年11月28日之前给付200,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
二、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彦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