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终12679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郭某某,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号楼****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中国商业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姜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炜,主任。
上诉人郭某某、上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因与原审第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印章的用途、权限、使用惯例及《关于延迟支付薪资、保险和公积金等差额款项的声明》的效力性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78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某、上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庞 妍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雨阳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