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

北京国富如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富如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2号楼3层B30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商业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姜明,会长。
上诉人北京国富如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3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国富如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商业联合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侵权行为地可认定为北京市西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京国富如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静
审判员  许英
审判员  朱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