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

某某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14950号
起诉人**,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收到**起诉中国商业联合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争议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0年10月,内贸局决定撤销商务法律事务中心,并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为责任方,但该部门并未被撤销,而是更名为商业信用中心。被告对原告隐瞒更名事实,搁置原告断送了原告的事业和前途,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2005年3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三险,但却按照北京市最低标准履行。篡改原告档案上的学历和职称。国资委是国家经贸委、国家内贸局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应对原告的安置工作负责。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4月至2009年11月工资61.5万元,住房补贴40532.4元及损失;2、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住房补贴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正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