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7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因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4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把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解释得很窄,绝大部分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干部受到打击报复却状告无门,请求给**一个陈述冤屈的平台,解决**的工作安置及福利待遇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一审中关于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工资、住房补贴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起诉于法有据。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林生
审判员 李 琴
审判员 耿燕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