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洪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民终7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广文,黑龙江千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洪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洪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兴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广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洪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洪兴公司取得土地来源不合法,洪兴公司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依据的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光荣村民委员会与洪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而该幅土地的经营权人是***等11户村民,说明洪兴公司取得土地不合法。其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安置补偿证明是虚假的,在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的洪兴公司土地审批档案资料中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是假的,洪兴公司在光荣村征地,于2007年12月3日召开的所谓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上没有存根,经签名人证实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上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是伪造的、虚假的,在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的洪兴公司土地审批档案资料中的《安置补偿证明》也是伪造的,虚假的,洪兴公司在光荣村征地关于安置补偿问题,光荣村会员会并不知情。***擅自将从***处转包的土地出租他人修建厂房等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与***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耕种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地3.4大亩转包给***耕种,期限为2005年10月6日至2027年10月6日。然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6日擅自将从***处转包的土地出租给洪兴公司,用于建筑厂房等永久性建筑,因此***的违约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与***于2005年10月6日签订的《土地耕种权转让合同》,应当依法废除。***已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利用村书记、村主任的职务之便,采用提供虚假的安置补偿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手段,欺骗政府机关,将其从***等村民转包的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权收回转包给***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没有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从***处转包的土地,出租给洪兴公司用于修建永久性建筑,***依据该条规定有权依法收回转包给***的承包地。光荣村委会擅自与洪兴公司签订协议书,欺骗呼兰区人民政府,将***等11户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造成耕地永久破坏,光荣村委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辩称,***的土地卖给我,到2027年承包期。
洪兴公司辩称,洪兴公司取得该土地是依法取得,经过了呼兰区规划、土地、建设部门的批准,在该土地上建造并取得的相关证照系合法取得,取得程序合法。***与***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转包合同。一审法院经过两次审理都作出驳回诉请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与***签订的《土地耕种权转让承包合同》;2.***归还***的土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0月6日,***与***签定《土地耕种权转让承包合同》。***将其3.4大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双方约定转包期限自2005年10月6日到2027年10月6日。签合同时在场人有村民温德峰、金光东(曾用名金光来,系***弟弟)、韩秀清(***母亲)、原劳动村书记温继承。合同书中有转让方***,受让方***、村书记温继承签字,并加盖当时双井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公章。***于2007年12月6日将上述3.4大亩土地转租给洪兴公司。2007年12月3日,光荣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为关于洪兴公司征用光荣村农户耕种的西大排道北的承包地兴建库房一事,同意通过该会议内容。2012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审批件呼政土集字【2012】24号文件,关于哈尔滨市洪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洪兴公司占用光荣村原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办公及生产车间用地。使用面积3441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自2012年12月至2027年12月止。***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争议土地转让给洪兴公司,并改变土地用途,建房屋等,故起诉至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向***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与***在2005年10月6日所签定的《土地耕种权转让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洪兴公司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将争议土地及光荣村其他农户占地由农用地改变为工业建设用地,并建厂房及办公用房属于政府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诉讼中无权予以审查。***以***未经其允许便将争议土地转租给洪兴公司,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厂房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合同事由的规定。对***要求解除与***签订的《土地耕种权转让承包合同》并返还争议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可以证实其已经对涉案土地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并未出具行政复议结论,且该组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对证据欲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提交的光荣村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中均无法定代表人或出具人签字,该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证据形式,不予采信。***提交的村民在村委会会议纪要尾部书写的证人证言系复印件,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系***与***签订的《土地耕种权转让承包合同》应否解除。
为厘清焦点问题,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关于涉案合同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转包均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方式,二者之间在对原承包法律关系的影响、流转的决定权、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承包方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原承包人不再享有该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人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无效。结合本案事实,***与***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土地耕种权转让承包合同》,且合同首部内容载明:“自愿将此地转让给本村村民***耕种”,合同中还约定土地各种补贴归***享有,土地出现征用时,对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归***所有。***的家庭成员均同意此地转让,且合同经发包方村委会研究同意并签字确认。根据上述内容,涉案合同无论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还是涉案合同审批程序,均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次,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理由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情形,***已经给付土地转让款,***签订涉案合同时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且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与村委会之间原发包关系已经终止,***与村委会、洪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之间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本案不存在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再次,***提到的洪兴公司取得涉案土地建设审批违法、涉案土地安置问题违法等问题,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作为涉案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如有证据证实自己的此项主张成立,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丹   晖
审 判 员 尹红杰审判员侯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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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武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