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2701民初970号
原告: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洪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日翔,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系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华,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至2018年违章罚款所得的30%,计270000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延迟给付违约金700000.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被告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需要更换维修的工程费用900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12年7月签订《智能交通施工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投资建设路口电子抓拍系统包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超速卡口抓拍设备4处,闯红灯抓拍设备8处,违章停车抓拍设备8处。60个工作日内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工程款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止违章罚款所得分比例给付,如延迟给付承担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0月12日按期竣工交付使用,被告于2012年9月22日开始支付2012年至2013年全年的违章罚款所得的70%,计210000.00元。
2014年,加格达奇区政府要求增加电子抓拍系统,又增设交通违停抓拍设备5套,压黄线抓拍设备5套,闯红灯抓拍设备7套,区间测速智能卡口设备6套,电子卡口抓拍设备6套。于2014年5月投入使用。2013年至2014年全年的违章罚款所得的70%计500000.00元。2014年至2015年全年的违章罚款所得70%计2000000.00元。从2012年至2015年支付违章罚款所得的70%共计2710000.00元。
2016年1月至今未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后三年的违章罚款所得,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承担因被告原因造成设备损害需更换维修的工程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交巡警大队系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的内部机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已预交20600.00元),退还原告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6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国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