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31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宋日翔,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宋日翔、哈尔滨恒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关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