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2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庆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冶村。
法定代表人:李连实,主任。
上诉人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缓免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学博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秦华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