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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抗6号
抗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周长凤,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周长江,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周长凤、周长江、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莱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鲁济检民监[2021]3701000009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鸿翔
审判员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