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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10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东邹村。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心祥,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松,总经理。
上诉人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莱芜青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4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陶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陶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陶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海军
审 判 员 李耀勇
审 判 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淑平
书 记 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