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02民初84号
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西区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普珍
人民陪审员周新华
人民陪审员贡觉央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旦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