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藏0502执2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藏族,现服刑于***狱。
申请执行人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2)藏05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退赔19,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婚姻状况、税务、储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行等提起多次网络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并从中扣划6322.96、冻结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并从中扣划1877.64。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23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10,999.4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梁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