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兆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财保40号
申请人:西藏兆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乃琼村天龙物产有限公司院内**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125MA6TF5UA2F。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系西藏岗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圣地广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CKN8T。
法定代表人:尹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 378 680元。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担保金额1 378 680元(保险单号:1372000390113880361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 378 680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兆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