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众五***、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仁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9民初37号
原告:大众五***,住所地仁布县。
经营者:末燕科,系负责人。
被告: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强。
被告:王余,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大众五***与被告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大众五***于2022年4月24日以被告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履行拖欠的材料款共计37,854.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众五***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众五***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35元由原告大众五***负担。
审判员 普 布  扎 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仁青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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