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755号
原告: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圣地广场1栋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CKN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251号1栋14层1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84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胜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玉 洁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向***
书 记 员 德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