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2625执6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新津县人。
被执行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与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波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西藏自治区XX县发改委有尚未支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西藏自治区波密县发改委的工程款71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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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边巴次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达瓦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