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与西藏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芝市八一镇新区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5220P。
法定代表人:曾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和平路电力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466224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100788.78元,但其并未履行,故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西藏西藏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经法院多次联系均未到法院汇报个人财产信息,并领取执行通知书。我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藏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
根据申请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藏0103执36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四全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上述财产调查及限制高消费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核查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西藏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次仁加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旺久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