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民申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522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某被告,二审上诉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一审被告、反某原告,二审上诉人:***,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再审申请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藏04民终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藏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增
审 判 员 向 海 菊
审 判 员 达娃次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仓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