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2521民初31号
原告:付海刚,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县。
原告:**,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县。
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法定代表人:蔡来青,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海刚、**与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付海刚、**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认为,原告付海刚、**撤回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海刚、**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付海刚、**负担。
审判长 索  朗
审判员 边  巴
审判员 普布次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旺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