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藏0102民初28号
原告: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762888。
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刚,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噶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007355446901。
法定代表人:蔡来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献 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洛丹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