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252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市城关区***街教育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噶尔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藏2523民初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第三人代为履行了800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兑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款项无法继续执行程,本院认为,该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劳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次旦央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强巴措姆
书 记 员 **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