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钢材销售部,经营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经营者:**,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上诉人西藏***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游钢材销售部、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成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14元,减半收取1880.07元,由上诉人西藏***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加央**
审判员 ***吉
审判员 **央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