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路87号(雪域明珠园别墅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噶尔县狮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下达成和解且被上诉人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完相应款项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西藏恒隆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军
审判员桑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边巴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