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546号
申请人:新疆聚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聚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账户×××内资金73,8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新疆***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聚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账户×××内资金73,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担保人新疆***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758元,由新疆聚达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