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8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德兰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胜路425-433号。
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申请人上海德兰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83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31,895.25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31,895.2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