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461号
原告:南通中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城,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孙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卢勇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中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中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友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中友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1元,减半收取计11250.5元,由原告南通中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卓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