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225号
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钱庙村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M6TXM4U。
法定代表人:任东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绪印,该公司员工。
被告:***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前进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24286489K。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金,该公司员工。
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2元,由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常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忠霞
书 记 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