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1275号
申请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前进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24286489K。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59590.59元)。申请人***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2-222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9590.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