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3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前进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英,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上诉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刘化忠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晨静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