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1197号
原告:灌南县坤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海县石梁河镇***16-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16-30号。
原告灌南县坤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灌南县坤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交纳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灌南县坤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