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4880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2367M。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文,任董事长。
被告:张军强,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军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