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4198号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府前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2367M。
负责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新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夏23楼2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F2L6W5X。
负责人:许加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新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