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078492-8。
法定代表人:常文杰。
被执行人:河南绿能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刘庄村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0136-8.
法定代表人:**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993号民事统计表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了(2018)豫01执监73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我院执行。我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该案件后,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3、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4、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均无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2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