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550号
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塬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圣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6.4万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26日,被告***与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注销后债权债务由圣塬公司承担)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由被告***以挂靠的形式以原告公司的名称承包建设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的办公楼、食堂、厂房等工程建设,被告***服从发包方,按工程决算总额计算上交管理费2%,税金按规定缴付。合同签订后被告顺利开始施工,工程建设及经济纠纷全面由被告负责,后因发包方资金有些困难致使工程建设缓慢,陆续完工。工程完工后经决算,发包方向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及货款320万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挂靠费6.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借口拖欠,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状态为吊销,并非原告诉称的注销,企业被吊销后,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本案所涉管理费的主要计算依据是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08年8月26日所签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和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注销的情况下,对被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不是圣塬公司,其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信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