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374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楼。
法定代表人:常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文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695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369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案外人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位于杞县的项目工程,原告为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石子、大沙、细沙。2019年11月27日,经过结算,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共计欠原告136950元,并加盖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经手人为杞县项目部经理董书勤。后原告发现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11日已经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在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制后重组的公司,原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外人董书勤挂靠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资质,与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工程,董书勤才是真正的债务人;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董书勤(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为: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办公楼、食堂、厂房等工程,工程地点:杞县湖岗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施工图纸以内的土建与安装(消防工程除外),承包人按规定上交管理费2%,税金按规定缴付,双方并对甲方责任、乙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09年11月27日,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绿能蓄电池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秦岭公司杞县项目部欠**拉石子、大沙、细沙工程款136950元,大写:壹拾叁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经手:刘琳。经手人:董书勤。
原告当庭提交并播放了其与董书勤的录音,被告对录音中系董书勤的声音表示认可。
另查明:2007年6月11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度年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2008年10月21日,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是在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制后重组的公司,原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欠条、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视听资料、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对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所加盖的“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绿能蓄电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予以认可,董书勤借用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双方系挂靠关系,但董书勤和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内部责任制承担,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实际受益人,对外董书勤代表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改制后重组为本案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应承担向本案原告**偿还货款的责任,其以与董书勤系挂靠关系应由董书勤承担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原告当庭所提交的视听资料,董书勤在与原告的通话中,虽然对数额提出了异议,但其多次表示“弄好了不就给你说了嘛”、“人家给你又不是不给你”、“到时候给你,都有,你都放着,没事”、“那不会(不承认)”等,上述通话内容说明董书勤同意履行,故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6950元及利息(以136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被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