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508号
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楼。
法定代表人:常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琳,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9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承包建设了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的办公楼、厂房的建设,因被告***本人没有施工资质,就以交管理费的形式挂靠在原告名下,在挂靠期间,被告***以缺少工地安置费为由分6次向原告借款,每次都给原告出具《借据》,其中4次由被告***的财务人员即第三人刘琳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说偿还并找各种理由让原告再等等,现被告***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8月26日,被告***系与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2008年9月1日,河南绿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亦系与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经营状态为已吊销,并非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的注销,企业被吊销后,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原告就其诉请的案涉借款,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前述《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借据》等,然在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注销的情况下,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权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圣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