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1368号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602487972(1-4)。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0091C。
法定代表人高彬,董事长。
住所地:***农场绿原区交通路16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为西华县,被告住所地为***农场绿原区交通路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西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按照被告具体施工的“***农场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的要求加工制作特殊尺寸、按定做方指定材质,只能用于该项目的设备,并由原告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设备的生产、加工、制作是在原告的工厂内进行,原告工厂在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内;该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未约定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立林
审 判 员  万永忠
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谋坤